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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区的交通秩序,预防车辆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创建平安港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远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的区域范围内,所有的车辆及行人在闸口与港区内通行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车辆包括港区内的机动车、轮式起重机械、电瓶车及进入港区施工的工程机械、移动式施工设备。
第三条 车辆及行人在港区内通行时,遇到本规定未界定的情况,必须在保护生命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作业。
第四条 管理部作为公司港区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港区交通安全管理及港区内非死亡的车辆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管理人员与保安员具体履行港区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引用法律、法规、规程及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
(三)《厦门远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二章 交通基础设施
第六条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港区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港区通行管理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交通标志及信号。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及相关交通安全设施。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港区道路,或者跨越、穿越港区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管理部的同意;并做好现场安全措施,设置安全警示灯及反光标志,必要时现场需有专人管理指挥。
第九条 进行路面施工、维修等作业前,工程技术部门应向管理部报备。施工单位应当在报备的路段区域和时间内作业,并在距离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工程竣工后须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方可通行使用。
第三章 通行规则
第十条 在港区内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持有港区通行证件,并与本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无证的车辆禁止在港区内行驶。
港区内通行的车辆、轮式移动机械及行人实行右侧通行,车辆驾驶员、机械操作员及行人必须遵照交通标志的指令及路面标线的指示通行,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及保安员的指挥管理。
第十一条 禁止车辆在龙门吊行驶通道、桥吊轨道滞留,车辆穿行龙门吊行驶通道或桥吊轨道时,应留意龙门吊或桥吊的运行状态,并与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车辆在桥吊轨道、龙门吊行驶通道及影响港区交通通行的地点发生故障无法移动时,应立即向操作部及管理部报告,采取拖行措施将故障车辆拖离故障地点。
第十二条 车辆在港区行驶中发生故障或出现安全隐患,不得继续在港区内行驶,应停靠在港区道路右侧或安全区域,待施救车辆进行拖行至停车场或修理场;需原地维修的车辆应向管理部报备,经管理部同意后方可在原地维修;车辆停放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必须设置明显的反光路障与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维修工作完毕后,应当立即清除地面上的杂物,地面残留的油污应清理干净,经管理部检查合格后才可撤离地面上的路障与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根据港区通行条件和通行管理需要,港区道路划分为车辆通道与人行通道,车辆与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车辆通道和人行通道的,车辆在道路中间通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十四条 车辆在港区内行驶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具体限速如下:
(一)主干道最高限速35公里;
(二)箱区最高限速20公里;
(三)转弯区最高限速15公里;
(四)进出闸口最高限速5公里。
第十五条 港区内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进出闸口的机动车,后车必须与前车保持2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集装箱运输车辆相互之间不得超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经过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必须遵守下列原则通行:
(一)转弯车避让直行车;                 
(二)支路车避让干路车;
(三)避让大型起重机械;
(四)同类型路段交叉口小型车避让大型车;
(五)相对方向的车辆相遇,左转弯车避让右转弯车;
(六)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并让行人优先通行。
第十七条 车辆进出闸口或在港区内行驶遇到抢险救灾及医疗急救车辆,在直行路段应靠右侧行驶避让;在交叉路口应停车避让。
第十八条 在港区通行的机动车应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一)主动避让轮式起重机械;
(二)在调头、转弯、穿越路口时应当减速行驶;
(一)行经装卸作业点和维修场地应减速行驶;
(三)视线受阻,雨天、雾天能见度在30米以内应减速行驶。
车辆停放不得妨碍现场作业,在龙门吊行驶通道或桥吊轨道旁停泊必须与龙门吊行驶通道或桥吊轨道平行,并与黄色警戒线保持2米的距离。
第十九条 集装箱运输车辆应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一)在未确认机械吊具或吊箱完全脱离之前切勿移动车辆;
(二)龙门吊转龙时,任何车辆应听从指挥人员指挥,主动避让龙门吊,严禁抢道通行;
(三)等候提、交箱装卸的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靠,不得停在桥吊轨道、龙门吊行驶通道或妨碍起重机械作业的位置,并主动避让轮式移动机械;
(四)集装箱拖车进港通过闸口前,司机必须负责打开全部转锁,方可进入港区交箱;
第二十条 在港区内通行的车辆应遵守以下禁令:
(一)非紧急情况下,禁止鸣喇叭;
(二)车辆在操作区行驶及交会车时禁止使用远光灯,应当使用近光灯;
(三)禁止在集装箱堆场、龙门吊操作区间位及桥吊边沿进行长距离倒车;
(四)禁止驶入龙门吊行驶盲区;
(五)禁止夜间未按规定开启灯光行驶;
(六)禁止在起重物件下通过、滞留。
第二十一条 无车辆驾驶证、操作证或证件过期及超出准许操作、驾车型的不得操作驾驶车辆。车辆操作、驾驶人员应遵守以下禁令:
(一)禁止疲劳或带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操作、驾驶车辆;
(二)不准赤脚或穿拖鞋操作、驾驶车辆;
(三)酒后或服用含镇静剂药物后禁止操作、驾驶车辆;
(四)车辆操作、驾驶作过程中禁止吸烟、饮食、打电话等妨碍安全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集装箱运输车辆不得擅自在闸口、验箱区倒车,必须倒车时应有专人在车后指挥,倒车必须观察周围环境,确认安全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轮式移动机械行走大车时,地面应有专人进行监护与指挥,行走前应先确认路面情况,禁止有人员、车辆及物品占用行车通道。龙门吊驶出操作区前,应在行驶段位尾部停车确认安全后方可驶出。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闸口及港区内发生非死亡的车辆事故,由管理部依照《厦门远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责任的认定依照本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在闸口及港区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车辆事故,由管理部代表公司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六条 在港区内发生事故的车辆,操作、驾驶人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操作、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管理部及医疗急救单位。因抢救受伤人员需变动现场,应当标明原始的位置。
第二十七条 外来车辆在港区内发生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及本公司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损害赔偿事宜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由管理部予以调解。
第二十八条 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依照《厦门远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或公司其它规定的外来车辆,将予以下达《违章通知书》进行处理,具体处理规则依照《违章项目处理标准》的规定进行;业务承包单位车辆的违章与事故记录将作为其业务考核的依据,并依照《运输车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本公司员工,将依照《违章项目处理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理,违章与事故记录将作为其安全考核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结合集装箱码头的情况进行制订,执行过程中遇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相符的情况,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的制定与修改必须经过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017.运输车辆、驾驶员进港管理办法(GL-ZD-04-017V03).pdf

          012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办法(GL-ZD-04-012V08).pdf

          011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GL-ZD-04-011V05).pdf

          010.进出港区安全管理办法(GL-ZD-04-010V05).pdf

          09.港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GL-ZD-04-009V05).pdf

          05.消防安全管理规定(GL-ZD-04-005V04).pdf

          02.安全生产管理规定(GL-ZD-04-002V0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