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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进港指南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港区治安秩序,保障公司安全经济运营,预防港口设施保安事件的发生,方便人员、车辆及物资顺利进出港区,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人员、车辆、物品、集装箱、其它货物进出港区需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管理部作为进出港区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员及车辆的进出港区通行证件办理及进出港区的管理。

车辆进入港区需按以下通行要求执行:
(一)本公司车辆进入港区须凭红色的《车辆通行证》;
(二)有执法机关专用车牌号或统一车身颜色及标志的口岸行政机关执法车辆可直接进入港区;
(三)在港区内从事施工、维修及服务的外来车辆凭蓝色的《车辆通行证》;
(四)进入港区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货运车辆凭《集卡通行证》进入港区;
(五)到公司参观、考察及指导工作的有关单位车辆,在管理部的组织安排下,由港区巡逻车开道带领进入港区;
(六)临时进入港区运载货物、从事港船舶服务及其它单次进入港区的车辆凭《临时通行证》。
(七)车辆搭载的物品在进入港区后如需要随车运出港区,请在进入港区前向门岗保安员作登记,否则出港区时需凭《物品出港通行单》放行;港口吞吐的集装箱与其它货物出闸时需凭设备交接单或提货单放行。
(八)持《集卡通行证》的车辆从集卡运输车辆专用闸口通行,超限车辆进出闸口必须从超限车道通过,其它车辆从行政通道通行。车辆进出港区时,须接受配合闸口管理人员或门岗保安员的检查;发生港口设施保安事件时,除运送伤员的车辆外,门岗保安员有权限制任何车辆进出港区。
(九)运输车辆进入港区前,随车人员应下车在港区外等候;船舶物资供应、维修及服务等单位的车辆,不得有与所执行工作无关的人员随车进入港区,无关人员应下车在港区外等候。
(十)进入港区的运输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及其驾驶员必须依法取得运输资质证件,车辆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可用,押运员应随车到场,进入港区前事先与操作部及管理部制定作业方案与安全措施方案,在应急救援准备的保障下进入港区。
(十一)以下车辆禁止进入港区:
 1、自行车、电动车及摩托车;
 2、灯光不全或灯光照度不足的车辆;
 3、喇叭、倒车镜等有关行车安全的设施不齐全的车辆;
 4、制动效果差、轮胎面磨损严重等车辆;
 5、外观破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6、被列入限制进入港区名单的车辆。
管理部作为进出港区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员及车辆的进出港区通行证件办理及进出港区的管理。